问: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有何要求?
答: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苏州经济发展方向;
2. 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 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 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能有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5. 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
问:如何申报就业见习基地?
答:可通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向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各地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确认,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问:哪些可作为就业见习对象?
答:1.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
3. 年龄在16-25周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起始时间可适当提前,就业见习期为3个月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3个月,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6个月。
问:个人如何申请就业见习?
答: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和“江苏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浏览查看就业见习基地公开发布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
息。根据本人意向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
问:就业见习有期限要求吗?
答:就业见习期限根据就业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学员因个人原因可提出中止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因见习学员违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也可提出中止就业见习,双方需协商一致后,方可中止就业见习。
问: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1. 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学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基地给予的生活补
贴。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
2. 商业保险补贴:由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或各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
3. 带教补贴:就业见习基地的带教老师根据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带教补贴。
4. 留岗奖励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50%以上的,且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留用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
问:如何申领就业见习补贴?
答:1. 就业见习基地须每月按时发放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不得无故拖延。见习学员见习结束后,由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
网办大厅上报见习学员考勤情况、申报见习补贴,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见习学员每月的考勤记录、见习补贴发放明细情况等有关书面材料需由就业见习基地存档备查。
2. 申请留岗奖励补贴的见习基地,须每年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报上一年度见习留岗补贴,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
3.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账户,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费用划转至见习基地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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