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管理办法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会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会费的收缴与使用,保障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充分履行职责,保证协会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章程》第三章、第五章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会员应向本会交纳会费,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会费来源为:会员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会员有按章交纳会费的义务,会费按以下标准收取:单位会员每年缴纳1000元;理事单位每年缴纳25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3000元,会长单位5000元,在此基础上,会员可自愿不限标准缴纳会费。

第五条 考虑2020年疫情影响,为减轻企业负担,协会2020年不收取会费。

第六条 会费由协会按年度向会员收缴,收缴日为每年1月20日—30日

第七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工作和业务研讨、培训等支出;

2.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研修支出;

3.协会宣传支出;

4.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5.经理事会通过用于其它方面的必要支出。

第八条 协会设立基本账户,会费统一进入该账户,会费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的有关财会制度进行管理,并接受业务指导部门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登记管理机关张家港市民政局的监督。

第九条 会费管理实行公开制度

1.会长负责会费使用的审批;

2.理事会负责会费收支的监督、检查;

3.会费实行预算、决算制度。每年底或年初,由秘书长提出财务预算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协会按通过后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执行,年末按此方案进行决算。如出现重大超支现象,应注明具体原因。

4.协会于每年底向本会理事会报告年度收支情况,并根据理事会决议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

第十条 本办法经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行,并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管理协会
202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