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招录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法>办法》等有关规定:

1.免缴企业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即可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

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关于印发<苏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 达比例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的(1.5%),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按比例补贴;每超比例安置1名残疾人,按照每年不低于上年度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给予超比例奖励(不重复享受按比例补贴)。《张家港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行)》(张残发[2009]45号)

3.财税优惠政策

(1)增值税

对月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按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月安置残疾人),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即征即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企业所得税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3)个人所得税

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人等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有关规定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7号)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4.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政策

(1)单位安置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可以享受社保补贴政策。

用人单位当年招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般不超过三年(36个月)的全额补贴。其中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女45周岁、男55周岁以上的,不超过五年(60个月)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社发[2018]60号)

(2)单位安置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可以享受岗位补贴政策。

公益性岗位录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在相应期限内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可以享受全额补贴外,还可按标准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850元/人/月。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首次申请时,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最长不超过5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张家港市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社发[2018]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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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9/02
发布人: 张家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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