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

各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府办〔2019〕226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港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张政办〔2020〕1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能力,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张家港市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或岗位技能水平,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培训成果,建立培训资源优化配置、劳动者按需选择、政府加强监管服务的体制机制,努力培养造就规模宏大的技能人才队伍,更好地适应我市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二、适用对象

就业技能培训的适用对象为具有劳动能力、有培训需求和就业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免费培训群体

1.城乡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

2.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人员、登记失业的农村转移劳动者、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员。

4.本市户籍复退军人。

5.本市户籍个人缴纳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

6.在本市工作缴纳失业保险,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不满12个月,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在本市工作缴纳失业保险,经培训后取得就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企业职工。

7.在本市进行就业登记,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下(含未交),经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外来务工人员。

8.本市户籍确有培训需求,从事家庭服务业且不在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或者不具有按月领取企业城镇职工养老金资格的人员。根据我市从业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培训需求,对从事家庭服务业(参加家政服务、月嫂、医院陪护、养老护理培训、绿化管护)人员年龄放宽到女的59周岁(含)以下,男的64周岁以下。

9.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在本市参加企业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其他非企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获证奖补培训群体(个人交纳培训费鉴定费,获证后自主申领培训补贴人员)

1.在本市工作,累计缴纳失业保险12个月以上,经培训后取得(初、中、高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上述人员获证后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2.符合免费培训条件群体人员参加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以上培训的。

(三)享受创业培训补贴人员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

2.毕业五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取得硕士学位人员、在我市高校大学生。


三、培训实施主体

1.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承担培训任务的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的确定要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原则上通过资质审查或公开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自主组织招生,每年与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签订委托培训协议,每年接受市人社局的评估考核。

2.其它社会组织。对社会确有培训需求,定点培训机构承担不了的培训项目,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按项目化培训方式,委托给相应的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培训按每期培训、每期审批组织实施。


四、补贴标准及补贴原则

1.培训补贴目录和标准按照我市发布的《就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公共创业培训项目(课程)补贴标准目录》执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与高技能人才补贴、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重复享受。就业培训补贴资金由财政经费保障,优先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帐资金”中列支。

2.上述对象人员每年最多可享受不超过三次政府性补贴培训,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五、培训收费

1.免费培训群体人员参加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由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垫付培训费。学员带好相关材料(见下款)到我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培训机构不得向学员收取培训费用,但要与学员签订培训服务协议。

2.符合免费培训群体人员参加中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及以上培训的,培训机构按核定标准全额收取培训费用,开具收据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培训结束并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未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原缴纳的培训费用不予退还。

3.其他获证奖补培训群体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按核定标准全额收取培训费用,开具收据并签订培训服务协议。培训结束后,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再由本人申报补贴。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原缴纳的培训费用不予退还。


六、培训工作流程

(一)培训报名材料

培训学员报名材料如下:

1.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就业创业证或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

3.其它相关材料。定点培训机构审核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后,将原件返还给报名学员。

(二)培训过程管理

1.定点培训机构接受学员培训报名并组班后,应将培训人员信息汇总录入到张家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培训教学计划并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和《公共就业创业培训机构服务规范》地方标准实施培训。原则上就业技能培训(不含考试)不得少于60课时,每天不超过8课时。

2.申请考试

需要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应在考试前5天,将参考人员信息从张家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导入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中,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到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进行资格审查。审查确定后,按省考务管理系统程序完成整个考试过程。

核发《就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在考试前5天,将考试人员相关信息在张家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中编班申报考试。

3.考评人员、考务人员的派遣。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派遣,考试成绩由考评员直接上报派遣单位。

4.成绩录入。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的成绩录入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录入江苏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其它考试成绩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工作人员录入张家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

5.证书的发放。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目录清单中的培训项目,经苏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批,核发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在省厅职业技能等级第三方评价机构证书核发规定出台后,按省厅要求执行);其余培训项目按要求,核发上级人社部门统一印制的,由张家港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盖章的《就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由张家港市人社局颁发。证书统一由培训机构到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领取,培训机构复印好相关证书后发给培训学员,并做好领证记录。


七、培训补贴申领的材料

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向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申报职业培训补贴,相关材料要求如下:

1.申请补贴的培训班培训、考试和证书核发已经完成。并在张家港市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管理系统中可以查询。

2.申请补贴材料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申报,以培训班批次进行申报,补考人员在补考合格批次中进行申报。

3.申请材料中包括每个培训班批次教学计划表、每个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培训班的培训过程个人签到材料,已经用身份证签到录入信息系统的可以提供信息系统汇总清单、本人参加理论和操作考试的签到汇总表、核发证书的汇总表、每人取得的证书的复印件、本人委托培训机构申领职业培训补贴的委托书。


八、培训补贴发放

1.免费培训群体人员参加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就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培训项目的补贴,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资金列支渠道及拨付程序,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将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的银行账户上。

2.符合免费培训群体人员参加中级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及以上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其培训项目的补贴资金,经审核后,按照资金列支渠道及拨付程序,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将补贴资金直接发到补贴对象的市民卡上。

3.累计缴满12个月(含)失业保险金的企业职工,经培训取得初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人员,由本人向企业所在地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报,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资金列支渠道及拨付程序,由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发到补贴对象的市民卡上。


九、资料的保存

1.定点培训机构要对每一个参加职业培训的学员的材料进行一人一档的材料收集、整理、保存。材料中应包括:每个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培训报名表、培训协议书(需明确免费及收费情况)、培训签到册、领证签字表。如收取培训费的还要将收费收据复印保存。

2.上交给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的材料,由中心长期保存。所有考试试卷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保管,根据规定保存期为一年。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张家港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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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5/06
发布人: 张家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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