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委办〔2018〕84号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助办法


第一条 综合扶持

1.市重大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重大团队)综合扶持最高5000万元,包括项目研发资助最高3200万元、核心成员购房安家补贴总额最高13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最高500万元。

2.市领军人才项目综合扶持最高1000万元,包括项目研发资助最高300万元、购房安家补贴最高500万元、银行贷款贴息最高200万元。

 

第二条 项目研发资助资金

1.重大团队创业类项目研发资助:

(1)特别优秀类(A类)最高3200万元;

(2)重点类(B类)最高2000万元;

(3)优先类(C类)最高1000万元。

2.重大团队创新类项目研发资助最高300万元。

3.市领军人才创业类项目研发资助:

(1)特别优秀类(A类)最高300万元;

(2)重点推荐类(B类)最高200万元;

(3)优先推荐类(C类)最高100万元;

(4)培育类(D类)不低于60万元(由区镇财政承担)。

4.市领军人才创新类项目研发资助(由市人才开发资金、引才企业按照7:3的比例分担):

(1)重点类最高60万元;

(2)优先类最高40万元。

5.经我市申报入选苏州市“姑苏计划”的项目,根据苏州市财政资助拨款额度,给予75—300万元的配套项目资助。

6.经我市申报入选国家“领军人才计划”、江苏省“双创计划”、苏州市“姑苏计划”的项目,在获得本级财政资助的同时,可叠加享受上级人才项目资助。

 

第三条 发展支持

1.升级支持:

列入优先推荐类或重点推荐类的创业类人才项目,根据项目发展绩效获得升级支持,升级支持累计最高200万元。

2.产业化支持:

(1)对成立5年内的人才企业,按照其地方贡献额度50%给予补助(用于设备仪器采购);

(2)对发展成效突出的领军人才企业,可授予“领军人才创新创业示范企业”称号,并给予20—50万元的一次性激励。

3.创业服务支持:

(1)对购买领军人才联盟服务的人才企业,按照提供服务的合理费用的30%给予总额最高5万元的补贴;

(2)对开展股权激励的人才企业,按照开展股权激励合理费用的50%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3)对参加政府组团外出招聘活动的,按照参加招聘活动合理费用的80%给予最高3万元费用补贴。

 

第四条 金融支持

1.银行贷款风险补偿。对人才企业开展银行贷款融资的,通过人才信贷风险专项基金按照银行贷款损失额给予最高70%的政策性风险补偿。

2.银行贷款贴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贴息,其中,重大团队最高补贴5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5年,市领军人才项目最高补贴2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3年。

3.设备融资租赁贴息。人才企业开展设备融资租赁的,按照设备融资租赁利息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贴息,贴息年限最长3年。

4.对投资初创期人才企业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的投资激励(就高不重复),先投先奖;5年内发生投资损失的,按实际损失额的3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的风险补偿,单个机构每年获得的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5.科技保险补贴。人才企业购买的商业性“研发类、产品类、融资类、人员类、财产类、环境类”等六大类规定科技保险的,可每年享受最高10万元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

 

第五条 生活资助

1.人才公寓。领军人才可最长3年免租金入住人才公寓。

2.租房补贴。在人才公寓不能满足的条件下,领军人才可享受每年最高9.6万元租房补贴,补贴期限最长3年。

3.购房安家补贴。

(1)诺贝尔奖获得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创业类人才资助3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5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一事一议”,最高补贴500万元;

(2)国家“领军人才计划”专家:创业类人才资助2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1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可“一事一议”,最高补贴250万元;

(3)江苏省“双创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1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50万元;

(4)苏州市“姑苏计划”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10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50万元;

(5)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业类人才资助60万元,创新类人才资助30万元。

4.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享受“才有所居”政策,给予最高30万元购房补贴。

5.经市人才办认定且纳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受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目录》的人才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根据人才类别贷款额度最高可放宽至最高限额的4倍。

6.综合保障计划。列入重点培育或分类服务的创业人才,可享受保障额度最高150万元涵盖健康、医疗的“综合保障计划”。

 

第六条 载体资助

1.人才载体“以奖代补”。对社会化创业孵化载体按人才项目孵化绩效给予“以奖代补”,补贴金额上不封顶。

2.众创空间补贴。对市级认定的各类众创空间给予最高50万元启动资金,对新获批省级以上众创空间的,另外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3.联合孵化资助。对联合孵化基地共建单位给予最高3万元合作经费,对联合孵化企业最高3万元孵化费用。

4.“群链式”引才补贴。引才平台引进产业节点上下游配套的人才项目且人才全职在我市创业的,可享受20万元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其他

1.人才项目引进资助工作由市人才办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家论证、评审及遴选,并提出资助项目立项方案。

2.市财政设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领军人才引进、区镇和企业人才载体及科技创新载体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成果激励等。

3.人才项目可同时享受项目资助、发展支持、金融支持及生活资助等方面扶持政策,但获得同一类别资助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资助。

4.对领军人才项目资助的财政资金,按项目落户地由市财政、各区镇财政按比例进行分担(在高新区落户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其中,在保税区(金港镇)、经开区(杨舍镇)落户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镇财政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担;在其他区镇落户的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区镇财政按照7:3的比例进行分担。

5.本办法实施后,《张家港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办法》(张委办〔2010〕57号)、《张家港市领军人才创新创业扶持资助办法》(张人才办〔2014〕9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往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提醒:本公告仅在张家港人才网发布,任何单位及个人未经授权,不得擅自转载和修改。
阅读次数: 5568
发布时间: 2019/05/13
发布人: 张家港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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